刘毓强与顾德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特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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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特650号案件名称
刘毓强与顾德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毓强;顾德珍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5民特650号申请人:刘毓强,男,1932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君。被申请人:顾德珍,女,193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代理人:刘军(系被申请人顾德珍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东城壕路******。申请人刘毓强申请认定顾德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毓强称,申请人刘毓强系被申请人顾德珍的丈夫,被申请人自2017年起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语无伦次、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故于2019年9月入院治疗,并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近年来,被申请人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申请人照顾。为了保证被申请人各项民事权益能够得到实现,且让被申请人得到更好的照顾,故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顾德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刘军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顾德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顾德珍,女,193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栏路******。申请人刘毓强系被申请人顾德珍的丈夫。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就顾德珍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出具鉴定意见:1、鉴定诊断: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顾德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顾德珍经鉴定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经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刘毓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顾德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申请人顾德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申请人刘毓强系被申请人顾德珍的配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顾德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毓强为顾德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翼书记员 徐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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