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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洪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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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26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洪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洪柱;杜娟;曹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264号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龙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孙德涛,董事长。被告:商洪柱,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杜娟,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曹红,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大石桥市。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洪柱、杜娟、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贷款249,580元及利息;2、要求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拖欠的贷款本金及罚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与第二、第三被告联保贷款,并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一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借款用途:养鱼流动资金,期限为2014年9月16日起到2015年9月15日止,月利率为9.0‰,借款形式农户联保方式,在客观事实中,第贰、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本息做贷款担保保证人,保证方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据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到2015年9月15日,现贷款期限已到期但众被告却违约,未有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对于众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只好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之法庭,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4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滢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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