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述慧与蛟河市凯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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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380号案件名称
臧述慧与蛟河市凯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臧述慧;蛟河市凯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380号原告:臧述慧,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蛟河市凯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门市9-12门。 法定代表人:郭继苓,经理。 本院在审理臧述慧与被告蛟河市凯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臧述慧于2021年9月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述慧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述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臧述慧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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