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扬、天津金之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0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056号案件名称
张扬、天津金之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扬;天津金之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056号申请执行人:张扬,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金之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109-8。法定代表人:李永勤,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李占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扬与被执行人天津金之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70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尹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伟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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