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美凤、谢正怀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03财保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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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财保370号案件名称
胡美凤、谢正怀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美凤;谢正怀;王伍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财保370号申请人:胡美凤,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谢正怀,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王伍玉,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胡美凤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谢正怀、王伍玉价值3150344元财产。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632111280XXXXXXXXX号)为申请人胡美凤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美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胡美凤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谢正怀、王伍玉价值3150344元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美凤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胡增辉审 判 员 林恩贵审 判 员 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 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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