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玲、张东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8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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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8937号案件名称
张延玲、张东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延玲;张东升;白玉庆;马英华;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8937号原告:张延玲。被告:张东升。被告:白玉庆。被告:马英华。第三人: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原告张延玲与被告张东升、白玉庆、马英华、第三人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延玲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玲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延玲负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关 威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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