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海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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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91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海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海山;侯旭阳;张海清;韩金梅;张荣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被执行人:张海山,男,1978年10月0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侯旭阳,女,1986年08月04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海清,男,1976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韩金梅,女,1955年09月2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张荣良,男,1955年07月2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海山、侯旭阳、张海清、韩金梅、张荣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辽0103民初1487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6116.4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江审判员 贾民审判员 穆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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