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4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447号
  • 案件名称

    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447号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巴黎印象小区19栋116。法定代表人:姚宝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静,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圆圆书 记 员 丁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