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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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976号案件名称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976号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周水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艳、周思,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男,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以当事人已庭下缴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璐璐书 记 员 张仁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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