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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玉连、安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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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802号
  • 案件名称

    普玉连、安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普玉连;安海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802号原告:普玉连普某,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人民路3-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正凯屈某,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海斌安某,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黄河路世代春天2号楼1802室。        原告普玉连普某与被告安海斌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普玉连普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玉连普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普玉连普某负担。        审判员    张宝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桃桃书记员    王亚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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