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玉连、安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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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802号案件名称
普玉连、安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普玉连;安海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802号原告:普玉连普某,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人民路3-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正凯屈某,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海斌安某,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黄河路世代春天2号楼1802室。 原告普玉连普某与被告安海斌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普玉连普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玉连普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普玉连普某负担。 审判员 张宝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桃桃书记员 王亚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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