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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文、陈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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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1057号
  • 案件名称

    陈吉文、陈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峡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吉文;陈志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57号原告:陈吉文,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志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陈吉文与被告陈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陈吉文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吉文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谢莉莉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57号原告:陈吉文,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志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陈吉文与被告陈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陈吉文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吉文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谢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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