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文、陈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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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1057号案件名称
陈吉文、陈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吉文;陈志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57号原告:陈吉文,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志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陈吉文与被告陈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陈吉文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吉文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谢莉莉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57号原告:陈吉文,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志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陈吉文与被告陈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陈吉文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吉文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谢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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