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安民医院、袁泽珍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1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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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1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叙永县安民医院、袁泽珍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叙永县安民医院;袁泽珍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安民医院,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大道桐林路中广壹品城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5FEYGXY。法定代表人:姚安民,系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袁泽珍,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叙永县安民医院申请执行袁泽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52881.5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1元、保全费560元。另外,被执行人袁泽珍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川0524执1190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袁泽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支公司应获得的赔偿款53581.5元。现上述扣留提取之款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袁泽珍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安民医院因此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执行人袁泽珍的强制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袁泽珍的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安民医院因被执行人袁泽珍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执行人袁泽珍的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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