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新民、秦军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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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113号案件名称
唐新民、秦军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唐新民;秦军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唐新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秦军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新民与被执行人秦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1102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军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新民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唐新民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秦军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被执行人秦军辉金融账户,于2021年6月23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秦军辉的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秦军辉名下有车辆,已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秦军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唐新民,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军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500元,已执行到位2009.78元,执行费102.5元已执行到位,尚有11490.2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军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唐新民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唐新民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新民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岳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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