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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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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556号
  • 案件名称

    张玉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玉贵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556号被执行人:张玉贵,男,1972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张玉贵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20)苏0804刑初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人张玉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067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蒋某人民币1500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56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到庭谈话、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淮安市“互联网+登记查控”一体化平台对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前往本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进行了临柜查控,查控结果:冻结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8个,后扣划上述账户执行到位5433.8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前往江苏省泗阳县裴圩镇倪东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结果: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5.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两被害人。本案执行标的为6067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5433.8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案件能否执行完毕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毕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04刑初51号判决中关于张玉贵追缴违法所得的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邵海州 审判员 徐燕红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铖繁 书记员 朱馑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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