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50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5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华明;阮香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OUP8K。法定代表人:许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阮华明,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香娇,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阮华明、阮香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5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OUP8K。法定代表人:许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阮华明,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香娇,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阮华明、阮香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5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