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忠、周兆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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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78号案件名称
李建忠、周兆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建忠;周兆亮;许百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778号李建忠:周兆亮、许百洋: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与被执行人周兆亮、许百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兆亮、许百洋偿还借款35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兆亮、许百洋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许百洋于2021年9月22日给付申请人李建忠39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李建忠主张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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