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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忠、周兆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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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78号
  • 案件名称

    李建忠、周兆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建忠;周兆亮;许百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778号李建忠:周兆亮、许百洋: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与被执行人周兆亮、许百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兆亮、许百洋偿还借款35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兆亮、许百洋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许百洋于2021年9月22日给付申请人李建忠39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李建忠主张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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