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1、王某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4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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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492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某某1、王某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1;王某某2;李召娟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492号之二申请人:王某某1,男,生于2007年12月7日,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王某某2,男,生于2011年6月19日,汉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王磊,男,生于1984年1月10日,汉族,住南召县。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李召娟,女,生于1984年4月20日,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1、王某某2与被执行人李召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召娟已履行35000元人民币,下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4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蒙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淘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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