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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1、王某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4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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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49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某1、王某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1;王某某2;李召娟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492号之二申请人:王某某1,男,生于2007年12月7日,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王某某2,男,生于2011年6月19日,汉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王磊,男,生于1984年1月10日,汉族,住南召县。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李召娟,女,生于1984年4月20日,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1、王某某2与被执行人李召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召娟已履行35000元人民币,下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4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蒙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淘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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