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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庆植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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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3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庆植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庆植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庆植,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庆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庆植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理赔款67594.12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7,594.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4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二、被告金庆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8,565.83元、律师代理费5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67,594.12元及利息、违约金,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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