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来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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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41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来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来义;王埃梅;王云芳;王进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来义,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埃梅,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云芳,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进义,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来义、王埃梅、王云芳、王进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与王来义、王埃梅、王云芳、王进义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10元及申请执行费521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来义、王埃梅、王云芳、王进义达成还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24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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