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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振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0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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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04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振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振浩;马书延;王随义;马志;孔令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0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印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振浩,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书延,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随义,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志,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孔令引,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振浩、马书延、王随义、马志、孔令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381执20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先胜审 判 员 曹 伟审 判 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 爽书 记 员 常方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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