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精琢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利致基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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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财保1110号案件名称
西安精琢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利致基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精琢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利致基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10号申请人:陕西利致基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胡淑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欣,陕西智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精琢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李浩,职务不详。申请人陕西利致基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精琢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92570.8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392570.8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利致基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精琢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92570.80元。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案件申请费2483元,由申请人陕西利致基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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