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红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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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红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红太;武亚娥;武雅君;雒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沛稷,男,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沟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男,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沟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红太,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武亚娥,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武雅君,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雒曼,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本院在执行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红太、武亚娥、武雅君、雒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8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红太、武亚娥、武雅君、雒曼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亚娥银行存款3000元、雒曼微信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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