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毛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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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420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毛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毛增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42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明洋、刘志伟(实习),均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增华,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毛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滕今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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