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吴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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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163号案件名称
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吴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吴x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163号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xxxxxxxxxx。负责人:唐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焜,系公司副经理。被告:吴x,男,197x年7月2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10402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与被告吴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于2021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负担。审 判 员 康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史婉莹书 记 员 徐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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