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某某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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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83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某某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社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8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某某社。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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