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1司、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9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1司、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吉献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L。法定代表人:刘小兵。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6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富力城支行账号为 内的存款40100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富力城支行账号为 内的存款40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XXXXXXXXXXXXXX5002XXXXXXXXXXXXX7528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