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忍科、张海林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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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73号案件名称
王忍科、张海林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忍科;张海林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王忍科,男,生于1961年6月,住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人:张海林,男,生于1974年2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忍科与被执行人张海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房产,本院查封其名下车辆陕CL××××猎豹牌汽车时,经查该车辆已抵押无法处置变现。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海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扣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XXX元,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张海林剩余执行款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樊江强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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