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华、姜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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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418号案件名称
程志华、姜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程志华;姜莹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418号申请人:程志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祥,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帆,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姜莹,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程志华与被申请人姜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志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莹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志华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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