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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胡飞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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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934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胡飞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胡飞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西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68305963R。 法定代表人:许立群。 委托代理人王志超,系员工。 被执行人:胡飞,男,1991年0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4民初46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飞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29860.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胡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胡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飞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被执行人胡飞在仙居县上张乡政府的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予以扣留。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胡飞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胡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9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方道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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