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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等张×1、张×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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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1民初193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等张×1、张×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文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张×1;张×2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1931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        被告:王×,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告:张×1,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告:张×2,住山西省文水县。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被告张×1、被告张×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由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维桃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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