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等张×1、张×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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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1民初193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等张×1、张×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文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张×1;张×2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1931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 被告:王×,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告:张×1,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告:张×2,住山西省文水县。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被告张×1、被告张×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由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维桃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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