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扬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9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928号案件名称
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扬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扬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928号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华路上院小区1号楼4单元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A7N6Y38。法定代表人:霍建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扬,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李扬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关于本次诉讼再无其他争议。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江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牛 菲书 记 员 宋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伟丰、赵志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1执恢771号 下一篇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三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5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