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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扬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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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928号
  • 案件名称

    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扬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扬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928号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华路上院小区1号楼4单元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A7N6Y38。法定代表人:霍建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扬,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李扬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关于本次诉讼再无其他争议。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江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牛 菲书 记 员 宋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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