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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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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43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证劵、不动产及网络银行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依法采取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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