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王维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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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111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王维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王维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111号原告: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经营场所永昌县城关镇步行街北口(电信楼3号商铺)。经营者:牛志文,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维科,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与被告王维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撤诉。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得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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