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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王维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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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111号
  • 案件名称

    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王维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王维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111号原告: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经营场所永昌县城关镇步行街北口(电信楼3号商铺)。经营者:牛志文,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维科,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与被告王维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撤诉。永昌县城关镇捷任通手机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得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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