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旋、陈青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31号案件名称
刘旋、陈青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旋;陈青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31号申请人:刘旋,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陈青,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刘旋与被申请人陈青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青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青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盛 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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