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帆、刘智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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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32号案件名称
白帆、刘智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白帆;刘智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刘智学,男,生于1951年11月27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白帆,男,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智学与被执行人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44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帆在位于眉县首善镇县XX街XX楼XX室享有房产一套,已被另案予以查封,其余无财产;又查被执行人白帆享有陕CXT932传祺牌车一辆,申请人表示因车辆年限较长暂不予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因所涉执行案件较多,在其他案件中已将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及扣划,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白帆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2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2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智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白帆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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