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飞平、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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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83号案件名称
冯飞平、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冯飞平;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冯飞平,女。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韩强,男。被执行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申请执行人冯飞平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冯飞平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申请执行人冯飞平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1590533.33元及继续发生的利息;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飞平一审受理费19646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垫付的执行费27250元;三、以上合计2747329.33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韩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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