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洁、叶永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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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152号案件名称
王培洁、叶永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培洁;叶永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叶永安,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执行人:王培洁,女,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永安与被执行人王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蒲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培洁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永安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培洁偿还本案剩余案款10343.58元(含执行费2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被执行人王培洁承诺在2021年10月底前履行完该案案款,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叶永安后,其同意该还款方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承诺期限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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