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秦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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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366号案件名称
张卫平、秦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卫平;秦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366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平,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秦赛,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卫平与被执行人秦赛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卫平案款6025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卫平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卫平与被执行人秦赛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卫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3366号案对被执行人秦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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