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松河乡恒利免烧砖厂、吴泽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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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898号案件名称
盘州市松河乡恒利免烧砖厂、吴泽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盘州市松河乡恒利免烧砖厂;吴泽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898号原告:盘州市松河乡恒利免烧砖厂,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松河歹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69750446X6。执行事务合伙人:受加高。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朋成,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泽刚,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州市松河乡恒利免烧砖厂与被告吴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州市松河乡恒利免烧砖厂撤回对被告吴泽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盘州市松河乡恒利免烧砖厂负担。审 判 员 董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贾馥宇书 记 员 高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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