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吉品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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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235号案件名称
成都吉品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都吉品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吉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单元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武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萍,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韩场镇兰田小560号附99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9民特22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96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已未在该地经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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