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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吉品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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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235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吉品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吉品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吉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单元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武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萍,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韩场镇兰田小560号附99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9民特22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96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已未在该地经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市万佳百惠食品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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