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榕基、邱润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7民初8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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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7民初8913号案件名称
何榕基、邱润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榕基;邱润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7民初8913号原告:何榕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邱润伙,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榕基与被告邱润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何榕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何榕基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何榕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榕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萧童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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