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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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624号案件名称
沈阳金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阳金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1802室)。法定代表人:文梅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兰兰,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苏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明。原审第三人:江苏苏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93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沈阳金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苏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3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金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金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金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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