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军杰、高小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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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59号案件名称
贺军杰、高小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贺军杰;高小阳;高存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贺军杰,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小阳,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存利,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贺军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高小阳、高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30000元,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军杰于2021年7月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高存利主动交纳案款30000元,同日向申请执行人贺军杰兑现。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高存利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高存利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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