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琴、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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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案件名称
任玉琴、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任玉琴;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建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原告:任玉琴,女,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英杰,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系任玉琴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星,永济市城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鑫。第三人:黄建铭,男,1966年4月2日出生。原告任玉琴与被告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建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任玉琴50元。审 判 长 孙永杰人民陪审员 樊淑梅人民陪审员 张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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