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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琴、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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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任玉琴、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任玉琴;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建铭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原告:任玉琴,女,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英杰,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系任玉琴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星,永济市城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鑫。第三人:黄建铭,男,1966年4月2日出生。原告任玉琴与被告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建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任玉琴50元。审 判 长  孙永杰人民陪审员  樊淑梅人民陪审员  张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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