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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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938号案件名称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938号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小区东区54栋1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冯利,男,汉族,住宿州市。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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