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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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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938号
  • 案件名称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利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938号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小区东区54栋1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冯利,男,汉族,住宿州市。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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