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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陈某等陈有记、贾某、张玉凤、赵某、刘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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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584号
  • 案件名称

    徐某、陈某等陈有记、贾某、张玉凤、赵某、刘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徐某;陈某;陈有记;贾某;张玉凤;赵某;刘静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84号原告:徐某,男,200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理人:保某(系徐某母亲),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陈某,男,2004年3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陈有记,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贾某,男,2005年1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张玉凤,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赵某,男,2005年7月31日出生,民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刘静,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陈有记、贾某、张玉凤、赵某、刘静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黎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梦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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