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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琴、陈平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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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20号
  • 案件名称

    陈子琴、陈平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子琴;陈平英;宋天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陈子琴,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王**,1964年3月16日出生,教师,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陈平英,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宋天佳,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陈子琴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平英、宋天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302783.90元和以302783.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93811.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1.00元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86.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平英、宋天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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