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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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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64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赵某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64号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被告:赵某,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赵世芝送达,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亦不能另行提供赵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无法审理,此种情况应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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