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64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赵某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64号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被告:赵某,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赵世芝送达,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亦不能另行提供赵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无法审理,此种情况应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磊、罗菁菁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4执5831号之一 下一篇 彭礼超、熊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2执恢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