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富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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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160号案件名称
陈富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富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160号原告:陈富荣,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银,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文昌路天庆园10号楼7号。负责人:黄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富荣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陈富荣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富荣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陈富荣负担。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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