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丁凤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26执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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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执155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丁凤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丁凤君;姚树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26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凤君,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姚树芹,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与丁凤君,姚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826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一、被告丁凤君、姚树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贷款本金58194.03元和利息33200.62元、违约金3502.97元并承担2020年4月28日后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合约之规定所应承担的利息、违约金。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对被告丁凤君、姚树芹所有的HNG079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被告丁凤君、姚树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核查。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树芹名下位于涟水县××西侧××海路南侧××公寓小区××室及××室房屋。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查封的房屋及机动车辆,不将丁凤君、姚树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限制其高消费,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26民初348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嵇海峰审 判 员 唐 堂审 判 员 周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严伟伟书 记 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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